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5]455号 2005-12-24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国税函[2005]115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下属成员企业产品出口,其外购产品占电产产品出口额比例超过50%的审批权限由省国家税务局下放到各市国家税务局后,各市局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2]20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由企业填写《视同自产产品核准表》,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等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各市局要设置台账专门记录此项工作.省局将定期对此类业务进行检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12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