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3]44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9-22
摘要:关于出口企业发生退税登记变更时,退税机关应采集相关情况,并逐级上报总局信息中心问题,只对出口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海关代码、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时,退税机关应采集相关变更情况并逐级上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闽国税函[2003]448号         2003-09-2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文中的国税函[2003]995号第三条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鉴于外贸企业2003年8月1日以后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申报出口退税应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以及外贸企业当月认证的专用发票大多是分批出口、分批申报退税等实际情况,对2003年8月1日(以开票日期为准)以后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申报退税时,不再提供征税机关出具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由外贸企业留存备查。

  二、关于出口企业发生退税登记变更时,退税机关应采集相关情况,并逐级上报总局信息中心问题,只对出口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海关代码、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时,退税机关应采集相关变更情况并逐级上报。

  三、有关电子数据的上报时间及路径,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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