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8]15号 2008-04-01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企业在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福利费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的,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先冲减其2007年职工福利费已作纳税调减而增加的企业未分配利润部分,冲减完毕后再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一、企业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在2007年度未计提职工福利费,汇算清缴按照计税工资总额14%计算的数额作纳税调减处理的。 二、企业已进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2007年汇算清缴对小于应计提职工福利费数额的部分作纳税调减处理的。 三、上市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职工福利费结余已冲减管理费用,在2007年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减处理的。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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