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购新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函[2004]709号 2004-12-30 税屋提示——
1.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公告,自2014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第四条废止。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市局下发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购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函[2004]541号),对于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验旧购新环节的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数据采集工作量大,影响专用发票发售速度及纳税人等候时间长等问题。市局及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现提出如下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二)已开具的第一份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和最后一份发票记帐联原件。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二、验旧购新程序 (一)纳税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上述资料如实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核对纳税人报送的记帐联(记帐联应认真核实打印在密码区内的代码和号码是否与纸质发票代码和号码一致)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等资料。同时,在新《税网》或中国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CTAIS”)验旧模块下,将已填开的发票代码、号码按起止号录入、保存,其中:金额栏是否需录入数据由各区县(市)局根据征管情况确定,作废发票可按正常填开使用处理。验旧岗位人员审核无误后在专用发票记帐联上签注“已审验”字样和盖章。 (三)发票发售岗位在发售专用发票时,必须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新《税网》(或CTAIS)中的验旧情况,验旧处理符合以上规定并且与新《税网》(或CTAIS)中的验旧数据一致的,再按“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上的准购份数发售专用发票,否则一律不予发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发票管理部门。 三、纳税人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原则上使用完毕后再行领购。大中型工业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因经营需要,为保证其正常开票,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后,每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允许其每次有20%以下的库存量,对其库存量的具体数量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员到户核实,并写出详细调查报告(一式3份)报送所长、税政部门和分管局长审批确定。 四、[条款废止]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员每月应对所管户的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抽查,每月抽查面不得少于所管户的10%。对纳税人使用、保管不规范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核定的纳税人最高开具限额、限量超过实际最高开票限额、限量的,应及时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对存在问题的,应进行全面检查;对涉嫌虚开代开以及偷骗税的,应及时移送稽查局查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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