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加强运输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5]34号 苏交运[1995]9号 1995-02-20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4]67号和苏交运[1994]77号文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问题,现对几个主要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门使用的江苏省运输定额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目前使用的未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定额发票,使用到95年3月31日,从95年4月1日起使用新版发票。个别市存量较大的,经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延长使用到6月30日,同时报省地方税务局,省交通厅备案。 二、江苏省运输定额客票发票联应按规定使用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印刷厂印制的底纹纸,作为防伪标志。 三、对经过批准印制带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印制完毕后,由税务机关运回保管、直接发放给企业使用。 四、对出售和使用过的发票,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具体时间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缴销,未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损毁和销毁发票。 五、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交管部门代扣代缴税款,应按规定付给手续费。 六、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单位,地方税务机关有权通知停止出售运输发票。 七、凡使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仍按国家税务局税函发[1990]262号规定办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交通厅 1995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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