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7]326号 2007-8-28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6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镇国税发[2007]232号)收悉。鉴于该企业属于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请你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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