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3]9号 2003-01-24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已实现税银库、税库银或税银联网电子缴税的地区,只要有关的税收会计核算、数据的存贮处理等各方面符合《通知》第一点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使用规定的要求,且与国库部门已商定取消税收缴款书的,均可使用一联式电子缴税完税凭证。 二、目前已符合电子缴税完税凭证使用条件的地区,因对税款会计核算或征收管理尚需保留纸质凭证的,可暂使用原有的完税凭证,但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提高电子数据的利用率,减少使用纸质凭证,进一步提高税款征收工作效率。 三、电子缴税完税凭证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符合使用条件且需在2003年开始使用该凭证的地区,须于3月1日前以市为单位将计划用量上报省局计划统计处。电子缴税完税凭证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文。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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