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水利局关于重新明确市区堤围防护费减免政策和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3]126号 2003-06-02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7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确保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和加强市区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工作,根据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穗府[1990]88号)过程的实际情况,现对企业适用我市(不含番禺、花都区)堤围防护费减免政策及减免审批权限重新明确如下: 一、适用不征、免征、减征堤围防护费政策的行业和项目。 (一)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9]54号)的精神,对屠宰企业的生猪、牛等屠宰收入不征堤围防护费。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的精神,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墅、渡假村等高级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免征提围防护费。 (三)根据市水利局《对关于征求对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关于向市政府申请给予广州机场优惠政策的请求有关意见的复函》(穗水水政[2000]04号)规定,对新机场建设项目中属办公楼、导航台、联检楼及航站区配套设施等建筑安装工程免征堤围防护费;对新机场开发公司开发用地或转让土地所取得的收入用于机场建设的,可减半征收堤围防护费。 (四)根据市水利局《关于广州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项目建设申请减免堤围防护费的复函》(穗水函[2001]101号)精神,对广州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建设项目免征堤围防护费。 (五)对个人(自然人),不征收堤围防护费。 (六)对广州市水利局核准的其他免征、减征堤围防护费行业、项目。 二、免征、减征堤围防护费的申请、审批。 除政策明确规定不征堤围防护费的行业、项目由市地税局所属经管征收机关直接核定外,所有申请减免堤围防护费事项均由企业直接由广州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市水利局直接批复申请企业,并将经批准减免的企业名单、减免额抄送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含经管征收机关)不再受理和审批减免堤围防护费的申请事项。 三、市地方税务局和市水利局《关于重新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38号)第三部分内容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水利局 2003年06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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