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综[2011]262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2-05
摘要: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粤财综[2011]262号        2011-12-05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物价局,顺德区财税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财综[2011]104号文件规定,本次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下,免征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一)交通部门收取的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文本费、劳动年审证照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

  (三)口岸部门收取的拱北口岸一站通远程卡费。

  二、省直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减免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三、各地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2011年12月5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