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新增服务区连锁店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8]4号 2008-01-03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新增服务区连锁店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的函》(粤交集财[2007]87号)及《关于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办理新增(减)服务区连锁店汇总缴纳增值税事宜的函》(粤交集财[2007]127号),申请办理新增服务区在省内汇总缴纳增值税。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驿公司”)是经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确认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设在广州,各连锁店财务、资金归口总部管理,总部对各连锁店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规范管理、统一经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及《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省局已于2004年12月24日以《关于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601号)批准同意通驿公司下属22个服务区便利连锁店在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现通驿公司新增热水等11个服务区(见附件),均符合由总部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条件,省局同意热水等11个服务区便利连锁店从2008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在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 随着我省高速公路的不断建成和通车,通驿公司业务不断发展,新的服务区连锁店也在不断增加。为避免申请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程序的重复,对以后通驿公司新增的在广东省管辖范围内(不含深圳)的服务区连锁店在符合由总部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条件下,可由通驿公司向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请手续,由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各便利连锁店股权或统一经营情况发生改变的,应作为独立门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将新增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的连锁店情况及有关变更情况函告服务区便利连锁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附件: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新增设服务区(连锁店)名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1月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