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信息变换制度切实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6]443号 1996-12-9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搞好税务机构分设后的个体税收征管,切实杜绝漏征、漏管现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30号文)的要求,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协商,现就加强我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之间的税收征管信息交流,建立相关税收信息交换制度通知如下: 一、建立有关税收信息交换制度。为确保税收信息交换工作的顺利开展,县级以上国税局、地税局要共同建立定期税收信息交换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交换税务登记底册。税务登记底册是加强税收源泉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要以今年税务登记证换证工作为契机,认真填报税务登记底册,并在1997年1月底前,将1996年底税务登记底册互送同级主管税务机关。今后,国税局、地税局双方主管税务登记的职能部门原则上每半年要交换一次税务登记底册。 三、对实行“定期客额”征收的共管户,国税局、地税局主管的税务机关要在对“双定”户定额调整后,及时将逐户定额调整情况向对方通报。 四、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月均2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以及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月均1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的征管资料,国税局、地税局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互送对方备案。 五、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在各自组织的纳税检查中,如发现有偷、骗对方税收的情况要及时通知对方。 六、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建立信息交换制度,是两套税务机关分设后业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诚协作,齐抓共管,切实把我省国税局、地税局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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