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南方证券交易中心收取的会员席位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264号 2000-07-04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方证券交易中心收取的会员席位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0]2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征收营业税方面 经请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同意,对南方证券交易中心收取的会员席位费收入,在2000年4月30日前未退还给会员的,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如果以后将已征税款的会员席位费退还给会员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关于"如果在会员退会时予退还,并且账务上直接冲减退还当期的营业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减除"的规定执行。 二、发票管理方面 (一)证券交易中心收取会员席位费收入,应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二)会员单位收到证券交易中心退回的席位费,应开具《非经营收人发票》,个人收到证券中心退回席位费,则由证券交易中心开具支付证明单。 附件: 2.南证交[1999]5号(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7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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