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0]049号 2000-03-06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同时,根据财税字[1999]258号文的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在税前列支工资时,不得将下列人员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3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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