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印制使用牲畜肉销售发票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4]458号 2004-09-29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申请印制〈湛江市牲畜肉销售统一发票〉的请示》(湛国税发[2004]141号)悉。鉴于现行全省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种类不适合牲畜肉行业销售使用,而是否增设这类票种有待进一步征求意见。在此之前,为满足你局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加强对牲畜肉行业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省局同意你局将原由各屠宰场为单位申请印制的牲畜肉销售发票(即为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改为全市统一印制,并由你局定点印刷厂印制。请将随文报送的发票样式广泛征求用户意见,重新设计定版后报省局备案。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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