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汽车、摩托车销售行业所得税政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揭市地税发[2005]159号 2005-08-27 税屋提示——依据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强化行业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收入滑坡,市局决定对全市汽车、摩托车销售行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行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收方式问题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帐务健全并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能真实反映企业盈亏情况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汽车、摩托车销售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一律实行查帐征收;对帐务不健全,不能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二、关于带(预)征率问题 1.对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法人企业统一对汽车摩托车销售企业按0.4%预征率按月预征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其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实征收。 2.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法人企业(包括汽车销售企业的摩托车销售企业)统一按0.3%带征率按月核实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0.2%带征率按月核实计算个人所得税,并由所在企业落实代扣代缴。 3.对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包括汽车、摩托车销售业户)按0.4%预征率按月核实预征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4.实行核实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包括汽车、摩托车销售业户)按0.5%带征率按月核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几点要求 1.对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次年2月15日前对其所得税年度申报进行认真审核,申报期结束之后对税负达不到预征率标准且审核过程发现有重大不合理因素而又难以查实的要在规划汇缴检查之前确定并在事后组织评税;对经审核税负达到预征率标准的则实行查实征收;对经审核税负虽然达不到预征率标准但确实有特别原因的个别企业由县级局组织重点检查后将情况呈报市局同意后方可实行查实征收。 2.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各月申报营业收入工作的辅导,防止出现瞒报、漏报、调节收入现象,对出现上述问题的要及时给予审核、调整申报额,对申报额异常的交稽查部门组织税务检查,从严处理。 3.要明确 “应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适应税率”、“预征”、“带征”、“核实”等概念的内涵和掌握所得税计算方法(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说明)。 4.要加强与国税、车管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网络共享机制,实行有效控管。 5.要加强对汽车销售行业配套维修项目、代办业务、售后服务收费项目、销售加价或折让的清理检查,有效防止税源流失。 6.各单位要对门前征收人员和税务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能正确进行机外计算和电脑操作。 四、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市局在此之前制订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2005年8月1日之前各地按3.0软件系统设定的带征率征收或设定的预征方式预征的不再改动,但年终对查帐企业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进行审核的税负衡量标准要按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标准执行。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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