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所字[1995]第79号 1995-07-16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对企业所得税的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购买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财务处理问题。 企业购买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要按固定资产管理,以购入价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等费用计价,按重估使用年限、以单项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 二、对客(货)运基金恢复征税问题。 对交通运输部门向客户收取的客(货)运基金,应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生产经营用房装修、装饰费用的处理问题。 企业生产经营用房装修、装饰所发生的费用,报同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列企业递延资产,在其可使用年限内允许税前扣除。 四、企业上交的职业教育经费等征税问题。 根据省委鲁发[1994]1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精神,为支持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城镇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制企业),每年按各自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的职业教育经费(具体比例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确定的比例执行),可在税前扣除、对宾馆、旅社、招待所、饭店按住宿费标准加收的3%的教育费以及对水产品在特产税中加收的1%的教育费,不作为企业的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五、铁路劳服企业开展延伸服务提取的劳务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铁路延伸服务系指铁路系统多种经营企业、集体企业及其联营企业受货主或旅客委托,代办应由货主旅客自己办理的铁路运输企业承运前、交付后的包装、仓储、搬运以及接取送达业务。 铁路服务企业开展铁路客、货运运输延伸服务活动,按延伸服务收入总额20%比例以内提取的交给铁路运输主业的劳务费,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据实扣除。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0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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