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耕地占用税检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农[1993]417号 1993-04-07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13号《关于组织开展耕地占用税检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市耕地占用税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检查时间从5月开始到6月底结束。由各区县财政局组织专门力量自查、自纠,同时填写耕地占用税检查统计报表,并将检查结果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于6月30日前报市局农财处。 第二阶段为互查阶段,时间从7月份开始到7月底结束。在此期间我局将组织相临区县对自查情况进行互查。 第三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时间从8月初到8月20日结束。由市局组织专门力量对部分区县检查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配合财政部工作组做好抽查工作。 各区县财政局要十分重视这次检查工作,要组织专门的力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搞好这项工作,确保检查工作的质量。对检查出的违纪问题,应本着自查、自纠从宽,抽查从严的原则处理,并限期解决问题,不留尾巴。 北京市财政局 1993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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