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正式启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计[2000]79号 2000-09-14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通知》(浙地税计[1999]96号)要求,自2000年1月1日起,省局分别在金华市、嘉兴市、义乌市、桐乡市和杭州市西湖区地方税务局进行了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试点工作。从试点情况看,启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加强了税收票证的管理,提高了税款征收工作效率。特别是义乌市地税局在规范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使用及确保税款的及时入库方面做得较好。因此,省局决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现将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使用范围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是仅限于个体“双定户”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和电子结算等转帐方式缴纳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完税凭证。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此凭证仅起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金税款。 可以发给纳税人开户银行使用。 二、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使用要求 1.纳税人以信用卡和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先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和划卡,然后由收款税务机关或收款银行根据申报应纳税款查询纳税人存款余额是否足够纳税;存款足够的,办理付款手续,并填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将第一联(收据)交纳税人收执作完税凭证;第二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委托银行直接扣款的,可采取签订三方(即基层税务机关、纳税人、收款银行) 协议,明确各自的义务和权利;根据基层税务机关提供的“双定户”应缴税款数,由开户银行从纳税人存款余额中直接扣款或实时扣款。 2.启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是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税收票证管理,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因此,税款的解缴,必须严格按《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实施办法》执行,按日缴入国库经收处,当日来不及缴纳的,可在次日办理缴纳。对于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的,可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缴库。 三、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格式(式样附后) 1.本凭证一式两联,各联颜色和用途为:第一联(收据联)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报查联)税务机关查验(白纸蓝油墨)。 2.本凭证边沿尺寸为11.5cm×16cm.3.本凭证第一联(收据联)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税 屋附件: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样张(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9月1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