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1]77号 2011-07-1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1]46号),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101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6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10.6元(每人每小时,下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7.1元。 上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