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蚌地税[2006]94号 2006-8-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6]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熟练掌握政策规定和税收征管要求。加强对纳税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及时告知有关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资料要求和涉及的政策法规,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转让税收征免管理,坚持依法征收,依法减免,确保税收政策有效落实。 二、[条款修订]纳税人能完整、准确提供房产原值或其他费用凭证,并能准确计算房产原值、费用和应纳税额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以下资料:房屋产权证明或契税完税证明、销售发票或缴款收据、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完税凭证、支付住房贷款的有效证明、交纳的有关费用凭证等,进行认真审核后,以其转让收入额据实扣除财产原值和相关税费,依照20%的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屋提示——“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三、[条款修订]认真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税源管理,纳税人凭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税款征收或减免税证明,办理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确保“先税后证”落实。 税屋提示——“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安徽省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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