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港口区、防城区房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防地税发[1998]32号 1998-2-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防城港市港口区 防城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据反映,港口区和防城区对房产税纳税期限执行不一致,给纳税人缴税带来不便,为利于征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对在港口区、防城区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统一为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下半年税款分别于每年元月10日前、7月10日前缴纳。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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