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地税发[2006]35号 2006-2-9 各分(县)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下发后,各局普遍反映“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的具体数额不好确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股东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二、 根据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股东个人确实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车辆确实也同时为企业经营所使用的,在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时,可适当减除部分所得,减除比例暂定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50%。 三、 对于符合条件执行上述第二条,已按减除比例计征完个人所得税的企业个人股东,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在企业报销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四、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发现的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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