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变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沪财税[2022]23号 2022-8-24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协助变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收费主体的函》(沪建综计〔2022〕376号)收悉,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规〔2021〕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本市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及收费管理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本市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的执收主体,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变更为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人才开发评价中心。 二、请你委通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人才开发评价中心、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及时到市国库收付中心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项目登记与注销手续,按规定领用、缴销财政票据并做好收费收缴有关工作。 三、本市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其他事项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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