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监发[2022]37号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及做好证照分离工作指导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3-03
摘要: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证照分离”改革相关工作要求,对审批改为备案的行政审批事项,只负责收取市场主体按规定提交的备案材料,不能搞变相审批,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及做好证照分离工作指导意见

晋市监发[2022]37号       2022-3-3

各市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晋发[2021]67号),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及“证照分离”改革相关工作,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省市场监管局在晋工商企注字[2018]213号文件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登记注册工作应当最大程度尊重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权

  各级登记机关要最大程度尊重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按照线上“零见面”和线下“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坚决落实“审核合一”“一次性告知”和“窗口无否决权”制度。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必须当场准予登记。窗口受理人员不得随意增加审批环节、提高审查标准,不得直接行使否绝权。要靠前服务、主动辅导,明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方法或路径,降低各类市场主体办事成本,以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作为评判我们工作的唯一标准。

  二、进一步规范线上线下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

  各级登记机关要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公布的登记材料和文书规范,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统一的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必须设立市场主体开办专窗,实现申请人线下“一窗通办”与线上“一网通办”无差别。要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权,可根据申请人的意愿选择一次性办理营业执照、公章、发票和税控设备等申领,也可选择先领取营业执照、公章等,再申办其他业务,不能做强制要求。要通过帮办、导办、代办提供“店小二”式服务,提高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效率,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名称登记行为

  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自担责任。在市场主体设立、名称变更登记环节中,受理人员要严格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晋工商企注字[2018]213号文件要求进行审查。审核人员主要针对市场主体名称是否存在违背公序良俗、涉及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等情形进行审查,不得以名称中存在上述情形之外的问题和个人主观判断为理由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对确需驳回的申请,必须经登记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制发《不予登记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对申请无行政区划名称的,要帮助有关市场主体向市场监管总局积极申报。

  四、进一步规范经营范围登记

  各级登记机关要严格执行晋工商企注字[2018]213号文件第五条中关于经营范围的审查标准和原则,对新设立市场主体要指导申请人自主选择规范条目、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对存量市场主体在办理登记业务时,要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前提下进行规范调整,市场主体对原有经营范围不愿调整的,可以不予调整。要大力支持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对新兴行业和申请人个性化需求申请的经营范围,只要是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一般经营项目,应当给予支持办理。市场主体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五、进一步规范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相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证照分离”改革相关工作要求,对审批改为备案的行政审批事项,只负责收取市场主体按规定提交的备案材料,不能搞变相审批,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的审批条件、所需材料、示范文本,不能只是笼统的、模糊的提出符合某个法律、法规或文件要求,必须针对市场主体申请的具体承诺事项提出清晰的、可量化的、可操作的规范要求;在告知承诺书中还要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因审批部门告知不清造成申请人无法履行承诺,引起社会不良反映和后果的,由审批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要切实抓好审管衔接工作,事后监管工作要与告知承诺书明确的审批标准一致,对履行告知承诺事项的市场主体实施监管时,要与按照正常审批方式获得许可的市场主体同等对待,不能随意改变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

  六、畅通投诉渠道,加强培训和政策宣传

  各级登记机关要安排专人负责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工作,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严格执行“登记窗口重大申请合议审核”制度,做好来电、来信、来访投诉举报登记和处理。对一般性投诉举报事项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对特殊的投诉举报事项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要加强内部业务学习培训制度落实,使每一位登记窗口人员都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新政策、新规定,并做好政策解读、业务指导和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政务大厅展示屏和咨询帮办窗口等途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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