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成药生产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8-31
摘要:主管国税机关应辅导试点纳税人做好截至2015年8月31日的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确认,按要求做好进项税额转出工作。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成药生产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2015-08-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中成药生产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中成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中成药生产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如试点纳税人一次性转出进项税额形成的应纳税额较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5年12月31日前分期转出缴纳。

  主管国税机关应辅导试点纳税人做好截至2015年8月31日的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确认,按要求做好进项税额转出工作。

  二、[条款修订]试点纳税人应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表》(附件2),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申请,由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税屋提示——“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局”。

  
  三、试点纳税人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后,有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主管国税机关应辅导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正确计算和申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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