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劳办力字[1992]11号 1992-02-24 税屋提示——依据人社部发[2017]87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自2017年11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期起计算。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生效日期起计算。 二、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三个月至六个月。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试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部办公厅 1992年0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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