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财政部关于进口车辆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财发[1994]82号 1994-01-19 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北京市交通局,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近日,一些单位来电询问在国家税制改革和外汇并轨后,有关进口车辆如何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费依据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通[1993]35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交财发[1993]1356号)规定:“国外进口的车辆,其车购费以计算进口环节各项税后的组合价格为计费依据”。所谓进口环节各项税是指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关税税率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如下: 1.排气量3,000毫升及其以下的汽油机小汽车和排气量2,500毫升及其以下的柴油机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为110%。 2.排气量3,000毫升以上的汽油机小汽车和排气量2,500毫升以上的柴油机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为150%。 (二)上述所述小汽车是指小轿车、旅行小客车、越野吉普车、面包车、工具车。 (三)进口车辆未注明调整关税税率的,请以当地海关公告的现行关税税率为准。 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进口车辆的增值税税率为17%。具体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其中: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四、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进口车辆的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及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消费税税目和税率: 1.摩托车:10%。 2.小汽车: (1)小轿车: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8%;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5%;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5%;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3%。 (3)小客车(面包车)22座以下: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2,000毫升)5%;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3%。 (二)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其中:组成计税价格=--------------------- 1-消费税税率 五、由于外资企业进口的车辆不再征收工商统一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因此,对“三资企业”进口车辆计征车购费的计费组合价格,在计算时也应作相应改变。 六、自1994年1月1日起,所有进口车辆征收车购费一律收取人民币。如遇车主支付外汇券,可视同人民币支付收取。 对进口车辆计征车购费涉及到外汇汇率的,一律以征费当日国家公布的外币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 交通部 财政部 1994年0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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