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住建发[2024]1号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4-30
摘要:本市户籍居民在限购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购买单套12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不再核验购房资格。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

津住建发〔2024〕1号            2024-04-30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有效激发潜在购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满足京津冀协同发展住房需求

  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深入推进区域一体化和京津同城化发展,北京市、河北省户籍居民和在北京市、河北省就业人员在津购买住房的,享受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二、进一步优化住房限购政策

  本市户籍居民在限购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购买单套12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不再核验购房资格。

  三、完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满足居民职住平衡需求,居民在非限购区购买住房的,核查其在相应区住房情况。对有60周岁(含)以上成员的居民家庭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可凭居民家庭户口簿等材料,在认定住房套数时核减1套。

  四、继续鼓励各区因区施策

  继续鼓励各区结合本区实际,通过发放购房补贴、企业团购优惠等政策减轻居民购房负担,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各区结合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安置需求,探索房票安置方式,对接本区新建商品房项目,更好满足被安置居民住房需求。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规划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2024年4月30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规划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落实3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有效激发潜在需求的部署,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服务京津冀一体化和京津同城化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深入分析研判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积极研究政策措施,印发了《通知》,从满足京津冀协同发展住房需求、优化住房限购措施、完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继续鼓励各区因区施策等方面完善了调控政策。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突出四方面内容。

  (一)满足京津冀协同发展住房需求。为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深入推进区域一体化和京津同城化发展,《通知》明确北京市、河北省户籍居民和在北京市、河北省就业人员在津购买住房的,享受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二)进一步优化住房限购政策。为更好满足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通知》明确本市户籍居民在市内六区购买单套12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不再核验购房资格。

  (三)完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为充分满足居民职住平衡需求,《通知》明确居民在非限购区购买住房的,核查其在相应区住房情况。同时,对有60周岁(含)以上成员的居民家庭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通知》明确可凭居民家庭户口簿等材料,在认定住房套数时核减1套,进一步减轻多子女家庭和照料老人家庭的居住成本。

  (四)继续鼓励各区因区施策。《通知》提出,继续鼓励各区结合本区实际,通过发放购房补贴、企业团购优惠等政策减轻居民购房负担,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同时,鼓励各区结合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安置需求,探索房票安置方式,对接本区新建商品房项目,更好满足被安置居民住房需求。

  《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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