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人社通[2024]145号 甘肃省关于印发《甘肃省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4-30
摘要: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并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争议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注重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帮助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甘肃省关于印发《甘肃省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4〕145号         2024-04-30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

  现将《甘肃省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司法厅 甘肃省总工会

甘肃省工商业联合会 甘肃省企业联合会

2024年4月30日

甘肃省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也随之增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多头跑问题突显。为贯彻落实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国企联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4号)精神,着力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权益,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省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抓前端、治未病”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诉源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进一步强化多部门协同合作,实现各类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体化解,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主要任务

  1.探索构建一站式调解工作新模式。各级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本地区平台经济活跃程度、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案件数量和基础建设情况,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或者根据实际在相关调解组织增加联合调解职能,有条件的地区可联合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单位设立一站式调解中心,做好各类调解衔接联动,打造“人社牵头、部门协同、行业参与”的工作格局,积极争取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指导平台企业、平台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和社会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精神和行业管理规范,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完善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2.规范有序开展一站式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甘人社厅发〔2021〕23号)及《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人社通〔2023〕311 号)等法律政策,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并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争议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注重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帮助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3.多方参与一站式联合调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办案指导等工作,提供协助协商、就业帮扶等服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置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窗口)等,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调解、仲裁与诉讼、执行衔接渠道,积极履行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能。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在一站式调解中心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引导激励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等方式,做好一站式调解工作。工会、工商联和企联组织选派工作人员或者推荐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积极参与一站式调解工作。鼓励开展联合调解的地区由联合调解机制成员单位安排人员派驻、轮驻、随叫随驻,也可以吸收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和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

  4.优化完善一站式调解流程。各级调解组织接到现场调解申请,应当指导申请人写明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并签字确认;接到通过网络等渠道发来的调解申请,应当及时审核申请内容、材料是否清晰完整并告知当事人。对属于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尽快完成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口头或者书面通知申请人。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发生涉及人数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劳动纠纷,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安排骨干调解员迅速介入,积极开展协商调解,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联合约谈、现场处置等工作,推动重大集体劳动纠纷稳妥化解。

  5.积极推进线上调解。充分利用各部门在线调解平台,做好劳动纠纷“点对点”在线诉调对接,对符合在线调解条件的劳动纠纷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通过“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甘肃政务服务网、“甘肃人社”微信服务大厅等网上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在线调解、相关法律政策和案件处理进展等服务,包括提交调解申请、音视频调解、司法确认、法律咨询等,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一站式调解中心或者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的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实现争议调解“马上办、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

  6.促进调解协议履行。要加强与仲裁、诉讼衔接,建立调解协议自动履行激励机制,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不能立即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的,引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对不属于联合调解受理范围、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能调解成功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要依法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工作,加强沟通协调,明确专门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对接,凝聚工作合力。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综合监督工作,确保一站式调解工作落细落实。

  2.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新就业形态劳动维权政策宣传,通过线上和线下结合的方式,利用微信公众号、宣传海报、宣传册、青年仲裁员入企业等形式提高政策知悉度。要及时总结推广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工作宣传,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3.务求取得实效。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调解为主,把调解贯穿争议调解全过程,做到应调尽调、能调尽调。要进一步夯实基层调解组织基础,建立健全多渠道的基层调解组织网络,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体化解,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优质、低成本的多元解纷服务,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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