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56条规定的计税基础是:“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通俗理解,税法关于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取得资产时的历史成本”。 “所得税会计准则”第五条的规定是:“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通俗理解就是“资产账面价值中未来(即收回账面价值的过程)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由此可见,税法的计税基础是一个静态固定时点、即过去取得时点的价值, 一项资产只有一个税法上的计税基础(持有期间的增值或减值原则上不得调整);而会计准则的计税基础是一个动态的时点价值(每个纳税年度都会有一个应纳税所得额、相应的都有可以按税法规定抵扣的金额),资产的持有期间经历了几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就会有几个账面价值、对应的就应该有几个计税基础。 虽然两个计税基础都是严格执行税法规定计算出的数字,但按语法时态类比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的计税基础应该是“过去时”——历史成本,而企业会计准则的计税基础应该是“将来时”——未来期间;所以,其差异是不能混淆的、更不能混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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