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冀国税函[2009]247号 2009-07-1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16年8月18日起,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和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有新规定。 2.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3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企业以销售购物卡、买一赠一等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现行规定不够明确,不同地区间政策执行不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企业以销售购物卡方式销售货物的,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并收取货款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二、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四、对2009年6月30日以前,有上述销售行为的企业且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其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工作应在2009年7月底前完成。自2009年7月1日起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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