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视同销售业务,目前尚未有一个明确的权威性解释,有的将其解释为一种不同于一般销售业务的特殊销售,只是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有的将其解释为在会计规范上不是销售业务,但在会计实务中需要将其看作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事项。笔者认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视同销售是税法范畴,而不是会计范畴。 从财务会计理论上讲,收入的确认应同时符合五个条件,只要五个条件有一个不具备,就不确认销售收入,对应的业务就不是销售业务。但在会计实务中,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合二为一”的。会计实务既要遵循会计规范,又要遵循税收规范,从而导致了某些特殊会计事项从会计规范上看不是销售业务,但并不意味着在会计实务中就一定不能因此而确认销售收入。这些特殊的会计事项就是视同销售业务,是指在会计规范上不是销售业务,但在会计实务中需要将其看作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事项。 一、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税务处理 [例1]企业将成本为80万元的产品(市价为100万元)捐赠给另一家企业。此业务会计上不作为销售,但在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上均将其视同销售,应征收增值税与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所得税处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视同销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100-80);二是因该项捐赠不具有公益性、救济性,在计算所得税时不能扣除,但企业已计人营业外支出97万元,使得利润表中的会计利润减少97万元,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97万元。两项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7万元。 [例2]甲企业接受乙公司委托销售商品1000件,协议价100元,件,增值税率17%,按售价的10%收取代销手续费。当月将该批商品售出,取得收入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月末甲企业开出代销清单,扣除手续费10000元后将代销款支付给乙公司。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代销商品时: 实际卖出时: 月末结转代销商品成本时: 收到乙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扣除手续费时: 支付代销商品款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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