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1993]18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钱塘江中游“三江”治理标准江堤工程集资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09-01
摘要:为了既保证工程用款的筹集,又不使企业负担过重,对按规定征集的资金,各交纳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交纳集资款确有困难的企业,经省、市、县(市、区)税务机关批准,可作减免照顾。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钱塘江中游“三江”治理标准江堤工程集资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发[1993]183号       1993-09-01


杭州、金华、衢州市人民政府,金华县、兰溪市、衢县、龙游县、建德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筹措钱塘江中游金华江、衢江、兰江(以下简称“三江”)治理标准江堤工程资金,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参照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集资办法,在工程受益地区进行集资。现将集资办法通知如下:

  一、集资范围和对象

  集资范围为“三江”治理工程受益的金华市区、衢州市区、金华县、兰溪市、婺城区、衢县、龙游县、柯城区、建德市。

  集资对象按属地原则确定,即在上述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销售、经营业务收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集资渠道和标准

  1、城乡国有、集体工交、电力、邮电、铁路、烟草、建筑等生产性企业(含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作、合资、外商独资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的0.2%进行集资;

  2、商业、供销、物资、医药、外资、旅游、饮食服务等流通、服务性企业(含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作、合资、外商独资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的0.1%进行集资;

  3、金融企业按利息收入的0.2%、保险企业按保费收入的1%进行集资;

  4、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销售额(营业额)的0.3%进行集资;

  5、城乡非农业征用土地按每亩加收征地附加费200元进行集资;

  6、县(市)财政按当年可用资金的2%安排;

  7、市、县(市、区)农业发展基金按30%安排。

  三、集资征收和管理

  为了及时足额征集资金,集资款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有关征管事项比照《浙江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渠道筹集的资金,凡由中央和省属企业交纳的集资款,全部上交省财政设立的工程资金专户;市、县(市、区)从上述1—4条渠道筹集的资金,即市、县(市、区)所属企业交纳的集资款,30%上缴省财政专户,其余70%资金及从上述5—7条渠道筹集的资金,按隶属关系,分别纳入市、县(市区)财政专户。

  为了既保证工程用款的筹集,又不使企业负担过重,对按规定征集的资金,各交纳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交纳集资款确有困难的企业,经省、市、县(市、区)税务机关批准,可作减免照顾。

  本集资款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事宜,参照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集资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集资起始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集资款自1993年1月1日起征收,具体实施意见由省财政厅商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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