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钱塘江中游“三江”治理标准江堤工程集资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发[1993]183号 1993-09-01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办发[2011]8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筹措钱塘江中游金华江、衢江、兰江(以下简称“三江”)治理标准江堤工程资金,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参照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集资办法,在工程受益地区进行集资。现将集资办法通知如下: 一、集资范围和对象 集资范围为“三江”治理工程受益的金华市区、衢州市区、金华县、兰溪市、婺城区、衢县、龙游县、柯城区、建德市。 集资对象按属地原则确定,即在上述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销售、经营业务收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集资渠道和标准 1、城乡国有、集体工交、电力、邮电、铁路、烟草、建筑等生产性企业(含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作、合资、外商独资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的0.2%进行集资; 2、商业、供销、物资、医药、外资、旅游、饮食服务等流通、服务性企业(含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作、合资、外商独资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的0.1%进行集资; 3、金融企业按利息收入的0.2%、保险企业按保费收入的1%进行集资; 4、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销售额(营业额)的0.3%进行集资; 5、城乡非农业征用土地按每亩加收征地附加费200元进行集资; 6、县(市)财政按当年可用资金的2%安排; 7、市、县(市、区)农业发展基金按30%安排。 三、集资征收和管理 为了及时足额征集资金,集资款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有关征管事项比照《浙江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渠道筹集的资金,凡由中央和省属企业交纳的集资款,全部上交省财政设立的工程资金专户;市、县(市、区)从上述1—4条渠道筹集的资金,即市、县(市、区)所属企业交纳的集资款,30%上缴省财政专户,其余70%资金及从上述5—7条渠道筹集的资金,按隶属关系,分别纳入市、县(市区)财政专户。 为了既保证工程用款的筹集,又不使企业负担过重,对按规定征集的资金,各交纳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交纳集资款确有困难的企业,经省、市、县(市、区)税务机关批准,可作减免照顾。 本集资款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事宜,参照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集资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集资起始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集资款自1993年1月1日起征收,具体实施意见由省财政厅商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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