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9]53号 1999-04-01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最近,各地来函来电反映,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关于“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摊”规定中的“总面积”含义不清,造成土地增值税计算混乱。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我局现对此问题明确如下: 《细则》第九条中的“总面积”是指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总面积(即开发总面积减除不能转让的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在土地开发中,因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是不能转让的,按《细则》第七条规定,这些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的费用是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因此,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转让土地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按实际转让土地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面积比例来计算分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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