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以农业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文件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508号 2003-06-2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进便函[2003]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委托出口,以及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货物,必须认真审核,发现疑点要对生产场地、主要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及生产的品种、数量等进行实地核查,同时核查其进项税,核查无误后,办理“免、抵、退”审批及开具专用税票等相关手续。 二、对外贸出口企业外购出口的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必须严格审核,发现疑点的,要进行发函调查。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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