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方式:每两年集中评定一次,逢双年评定,评定时间为1—4月。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连续履行纳税义务两年以上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包括纳税人连续两年(即考评期间:指税务机关据以评定纳税人信用等级的两个连续纳税年度,如2004年评定纳税信用等级,2003和2004年度即为考评期间)的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账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遵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情况等五项。 第七条 纳税信用等级考评实行100分制。其中:税务登记情况10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20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遵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情况20分。 第八条 税务登记情况10分,具体考评项目与标准分值: (一)开业登记2分; (二)扣缴税款登记1分; (三)税务变更登记1分; (四)税务证件使用1分; (五)年检和换证2分; (六)银行账号报告1分; (七)纳税认定情况2分。 以上7个项目按规定的要求、时限办理,全部合格得10分。有不合格项目的按设定分值扣分,扣完10分为止。 第九条 纳税申报情况25分,具体考评项目与标准分值: (一)按期纳税申报率为100%的6分,100%以下的得分=该指标完成程度%×标准分值; (二)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为95%以上的5分,95%以下的得分=该指标完成程度%×标准分值; (三)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为100%的5分,100%以下的得分=该指标完成程度%×标准分值; (四)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为95%以上的5分,95%以下的得分=该指标完成程度%×标准分值; (五)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4分: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2分和其他资料2分。有不合格的按设定的分值扣分。 第十条 账簿、凭证管理情况20分,具体考评项目与标准分值: (一)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2分; (二)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4分; (三)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8分; (四)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6分。 第十一条 税款缴纳情况25分,具体考评项目与标准分值: (一)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95%以上的12分,95%以下的得分=该指标完成程度%×标准分值; (二)无欠缴税款得8分,有欠缴税款的不得分; (三)代扣代缴按期入库率95%以上的5分,95%以下的得分=该指标完成程度%×标准分值; 第十二条 遵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情况20分,具体考评项目与标准分值: (一)无涉税违法犯罪记录的得8分,有涉税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分; (二)无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得7分,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不得分; (三)无其他税收违法记录的得5分,有其他税收违法记录的不得分。 第十三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考评期间至评定日止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考评期间至评定日止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十四条 暂不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纳入A级评定范围。 第十五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考评期间至评定日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或新发生欠缴税款占考评期间应缴纳税款20%以上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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