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03]215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1-05
摘要:各级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尽快开展工作,做好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首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间统一定为:2004年1—4月;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考评期间为:2002—2003年。以后每两年评定一次,依次类推。

  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第十六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考评期间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在90%以下的;

  (二)考评期间至评定日止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三)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四)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暂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C级管理。

  第十七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考评期间至评定日止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三章 等级(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和分类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十九条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申报纳税、税务登记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四)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五)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第二十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四)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五)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

  (六)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七)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A、B、C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即按程序调整(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四条 A、B级纳税人假借变更单位名称或以其他办法逃避税务机关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监管的,税务机关掌握确凿证据后,应当对其在两年内实施C级管理。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区)国税、地税局应分别设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审核、检查和监督工作。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由局领导、征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也可以聘请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专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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