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征管部门,作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区)国税、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同级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举行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专门商议、协调、审核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有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审核必须由同级国税、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从低原则共同确定。 征管改革后,纳税人的主管国税、地税局设置不一致的,由其上属的同级国税、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共同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同级国税、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税、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从低原则共同确定。 第二十九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可以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自行评定。 第三十条 纳税信用A级评定程序实行省、市、县(区)三级审批制度。 (一)县(区)国税、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纳税人纳税信用A级通过联席会议按照从低原则共同初审。初审结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15日内),公示期满后将初审结果及公示情况一并上报各自的市国税、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 (二)市国税、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自接到县(区)国税、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纳税人纳税信用A级初审结果报告15日内通过联席会议按照从低原则共同进行二审,并将二审结果上报各自的省国税、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 (三)省国税、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自接到市国税、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纳税人纳税信用A级二审结果报告15日内通过联席会议按照从低原则共同确定。 第三十一条 纳税信用B、C、D级评定程序实行县(区)一级审批制度。 县(区)国税、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纳税人纳税信用B、C、D级通过联席会议按照从低原则共同确定,并将C、D级名单上报各自的市国税、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以加强对C、D级纳税人的税收监控。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一经确定,分别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国税、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选择适当方式将A级纳税人的名单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涉及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方面的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 上级国税、地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定期对下级国税、地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表式、证书式样,由省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日内”均含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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