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3]215号 2003-11-05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搞好我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陕西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是规范和整顿税收经济秩序、构筑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对倡导诚信守法经营、净化税收环境,创造依法治税、以德护税的新局面具有长远的意义。制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对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将起到重要的作用。通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的实施,在全省树立一批依法纳税、诚信纳税企业的典型,为他们提供税务机关最佳的服务。同时,有利于严厉打击各种偷逃抗税的行为,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光荣,偷逃抗税可耻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存在一定难度,各级税务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及本办法的要求,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三、坚持联席会议制度,保证信用等级评定质量。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以流转税的归属管理划分,即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由地税机关负责,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由国税机关负责。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必须相互提供纳税资料,保证纳税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各级国税、地税局要有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坚持联席会议制 度,严格按照从低原则共同确定,保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质量,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严格实施等级(分类)管理,认真做好纳税服务。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应当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和分类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加强税收管理。同时,要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契机,加强纳税服务工作,全面提升纳税服务质量。 五、各级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尽快开展工作,做好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首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间统一定为:2004年1—4月;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考评期间为:2002—2003年。以后每两年评定一次,依次类推。 六、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要认真填写《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见附件)。需要评定为A级的,《评审表》一式四份;B、C、D级的,《评审表》一式两份。 七、各级税务机关以前制定的类似信誉、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应予废止。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税、地税局(征收管理处)。 陕西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指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主要依据,通过评估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的工作过程。 纳税信用设置A、B、C、D四个等级,A级为良好纳税信用等级,B级为一般纳税信用等级,C级为较差纳税信用等级,D级为最差纳税信用等级。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