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发[2005]331号 2005-11-30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6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3月24日起市局补充规定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局应高度重视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切实加强实际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申请认定工作。 二、[条款废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第二、三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营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和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特殊规定除外,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属于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范围。 三、[条款废止]各局应于2005年12月25日之前,对所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理摸底,登记台帐,全面掌握2005年度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填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清理统计表》(见附件),并将摸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一并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条款废止]各局应严格按照总局国税发[2005]150号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对需重点审核的问题应加大审核力度,对需重点评估的问题应列入重点评估内容,对应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五、[条款废止]执行中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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