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2006]19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29
摘要:短信平台系统:征管系统停止服务后,11月10日17:00短信系统停止服务,开始根据验换证要求修改短信平台系统内外网相关数据。在平台数据修改完、校验无误,征管系统恢复正常服务后,平台将恢复正常运行。

  个体定额系统的调整大约需要2-3天时间。

  五、加强与协作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协作配合

  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加强与各协作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联系沟通,在这次个体户税务登记代码调整工作中,纳税人与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已经签定还未到期的扣款合同原则上不再重签。具体事宜由各市国家税务局与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商定。

  六、认真做好个体工商户新旧身份证号码的统计上报工作

  个体工商户新旧身份证号码的统计上报工作是做好各大系统数据调整的基础,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下大力抓好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码的采集,确保个体工商户新旧身份证号码准确、完整,并对采集的个体工商户新身份证号码进行系统维护,于10月31日前将需要调整的新旧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号码对照表(见附件)上报省局数据处理中心,以便及时进行税务登记代码的调整与维护。

  七、加强与地方税务局的沟通联系

  严格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130号)的规定落实属地管理,对纳税人进行统一的税务登记赋码,为实现国税、地税之间税务登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创造条件。

  附件:新旧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号码对照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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