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6]21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26
摘要:集中出单机构统一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报送集中打印发票计划。由市局汇总后报省局,由省局监制印刷,并逐级发放至集中出单机构,进行统一打印后,由集中出单机构将发票联和记账联分送至所属公司,所属公司应当将记账联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查。

  六、发票的包装

  “保险发票”每箱1000份,为方便各单位控管,发票管理系统核定每50份为一个发售单位。单张三联式发票核定每1000份为一个发售单位。

  七、发票的启用

  “保险发票 ”自2007年1月1日起启用,各保险公司原印有公司名称及险种名称的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7年3月31日,2007年4月1日起,各类旧版保险发票一律作废,所有保险公司的所有保险业务统一使用“保险发票”。

  八、收取保费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由各保险公司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相应发票。

  附件:票样

  山东省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集中打印专用)

  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专用发票票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监管局

  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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