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发票的包装 “保险发票”每箱1000份,为方便各单位控管,发票管理系统核定每50份为一个发售单位。单张三联式发票核定每1000份为一个发售单位。 七、发票的启用 “保险发票 ”自2007年1月1日起启用,各保险公司原印有公司名称及险种名称的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7年3月31日,2007年4月1日起,各类旧版保险发票一律作废,所有保险公司的所有保险业务统一使用“保险发票”。 八、收取保费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由各保险公司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相应发票。 附件:票样 山东省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集中打印专用) 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专用发票票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监管局 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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