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9]242号 2009-03-25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通知》第五点的要求,省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十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及填报说明(见附件),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开始使用。 二、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三项第(二)点第5小点修改为:5.第24行“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1行;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9行加第12行,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13行正数,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13行负数的绝对值。 附件: 1.附表十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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