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征收政策的通知[部分废止] 金地税政[2010]6号 2010-01-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废止第二条中的“预售收入的确认比照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执行。”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222号)等政策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局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政策作以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自2010年1月1日起,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一)普通标准住宅,2%;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排屋、营业房、写字楼等房产,3%。 对经市政府批准兴建的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暂不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二、调整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 [部分废止]自2010年1月1日起,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计算依据由销售收入调整为预售收入, 房地产企业必须在收入确认的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实行常态化管理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继续实行“定率预征,项目竣工决算后清算”的办法。对符合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清算条件的项目,应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项目,应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四、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所取得收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凭完税凭证,到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地产的价格,核定其计税价格,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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