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发布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据了解,国务院此次共对12项税收行政法规进行了修改。
据悉,在这12项税收行政法规中,国务院对2项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法规规定进行了修改。
分别是—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国务院还将2项税收行政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分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还有8项税收行政法规由于包含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而被修改。分别是—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中的“暂行海关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一条中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修改为“依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将《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事国际海运业务从中国取得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将《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据了解,自1983年以来,国务院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此次国务院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况、新要求,再次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行政法规共691件进行全面清理。
国务院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旨在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