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委托张先生转让本公司持有的M公司40%的股权,投资成本1000万元,公司与张先生约定,转让价超过4000万元的部分,全部归张先生所有。目前,张先生为我公司找到一客户,已谈妥的转让价格为8000万元。我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所得7000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约定,还应向张先生支付佣金4000万元。请问:向张先生支付的佣金金额如此巨大,能否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税前扣除?张先生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我方是否具有扣缴义务? 向张先生支付的佣金,应由张先生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张先生取得的佣金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4000×5.5%=220(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220)×(1-20%)×40%-0.7=1208.90(万元) 向个人支付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赞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第129号)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向个人支付的佣金,继续执行上述比例。 建议改按下列方案处理,即先由你公司将持有M公司40%的股权以4000万元转让给张先生,再由张先生以7000万元的价格对外转让。这样,张先生取得的股权转让差价,不征收营业税,改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你方股权转让所得额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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