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关税[2011]31号 2011-08-08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支持我国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二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陆上特定地区为: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件1)和中外合作开采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件1)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自营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本通知所附管理规定的附1《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范围内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继续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具体管理规定见附件2)。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超出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批准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税。 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件1)自营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中外合作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税收,上述进口物资均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税 屋附件: 1.享受特定地区政策的地域范围 2.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管理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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