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取得的其他单位的赞助款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六条关于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的问题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法规,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而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对学校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要看学校是否发生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学校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征收营业税;反之,学校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征收营业税。 这里需要附带说明的是,不仅对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应按这一原则确定应否征收营业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赞助收入也应按这一原则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主要看是否发生了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如果没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属于无偿取得,不缴纳营业税;反之,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权,此项赞助收入属于有偿取得,缴纳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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