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自查重点项目解读——特许权使用费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作者:华税律师事务所 人气: 时间:2014-12-17
摘要: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自有技术、专有技术等无形产品的交易在很大程度上超过了传统经济模式,而无形产品的交易则必然蕴含了特许权使用费的产生,由此带来的特许权使用费征税问题也成为知识经济背景下最具有代表性的国际税收问题。以我国从国外技术引进合同为例...

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自有技术、专有技术等无形产品的交易在很大程度上超过了传统经济模式,而无形产品的交易则必然蕴含了特许权使用费的产生,由此带来的特许权使用费征税问题也成为知识经济背景下最具有代表性的国际税收问题。以我国从国外技术引进合同为例,技术引进合同划分中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为首的特许权使用费转让已完全占据主体地位。跨国公司在国际交易中通过大额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以规避税收的问题日益凸显。

在此背景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成为本轮税务机关反避税排查和要求企业自查的两大重点项目之一。华税律师本文聚焦《反避税自查重点项目解读——特许权使用费》,解读特许权使用费反避税自查的应对之策。 

一、三类特许权使用费成为反避税自查重点
关联企业之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产生于无形资产关联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用技术等特许权的使用许可,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使用权许可交易。根据税总办发[2014]146号)的规定,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三类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税务机关会重点关注:
1、向避税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向不承担功能或只承担简单功能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3、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贡献或者特许权本身已贬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
 
二、特许权使用费两种转让定价方法分析
由于中国境内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价往往存在很强的随意性,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的比例过高,便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因此,选择合理有效的定价方法,对于企业来说,是控制相关风险的重中之重。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无形资产的特性、合同条款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
 
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在寻找可比性交易方面存在较大难度。但如果存在与关联交易在实质上相同或相似的非受控无形资产交易,则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仍然首先使用。在具体应用时,要确定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的可比性,则要更加关注两项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本身的特性和交易情况的差异性等问题。当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的差异很小时,可以进行合理调整。
 
此外,企业在适用此方法对关联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定价时,要注意将不同的特许权使用费通过合同安排加以划分,尽量避免将多个特许权使用费混杂在一份合同中,如对商标使用权和专利使用权通过签订不同的合同进行安排,从而更容易寻找非受控类似交易和价格,为论证定价的合理性提供便利。
 
2、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功能风险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以及影响营业利润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执行功能、承担风险和使用资产,行业和市场情况,经营规模,会计处理及经营管理效率等。
相较于在可比非受控交易法中适用的价格因素,净利润率不易受到交易差异的影响,这是交易净利润法较之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一个优势。境内企业每一年度都会存在大额特许权使用费支出的,建议采用交易净利润法。
 
三、特许权使用费反避税自查的应对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将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列为本轮全国性反避税调查工作的核心,华税律师建议,企业应当积极地推进无形资产使用方面关联交易的反避税自查工作,在新一轮反避税调查应对中避免被动(华税官网:http://www.hwuason.com/;电话:010-64108688)。
(一)及时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同期资料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及第三十条的规定,境内具有关联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发生关联交易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发生关联交易年度的同期资料,并自次年的6月31日起保存十年;在税务机关实施反避税调查过程中,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二十天内提交被调查年度的同期资料。
1、企业对于发生关联交易的年度尤其是发生关联无形资产使用交易的年度尚未依照税法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应当及时补充准备相应年度的同期资料,避免承担同期资料提交不能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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