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 2015-04-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表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二、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 三、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公告”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为减轻部分纳税人填报负担,“公告”中明确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5年0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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